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余姚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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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生产力布局、重点区域、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监控;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的指导性意见,以及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及实施程序,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协调引导其它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


    (四)负责全市重点工程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工程计划,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稽查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涉及公众利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指导各专业招标办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交易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指导地方金融业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工作。


    (七)综合协调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物流业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搞好全市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物资调控、储备的计划管理和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八)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确定并参与有关实施工作,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规划全市各类沿海水域岸线,协调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热基础设施的规划。


    (十二)研究拟定价格政策和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有关服务项目的价格;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


    (十三)研究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有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技术论证、实施、评估验收,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全市信息技术应用和电子商务的推广;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以及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


    (十四)根据国家、省和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余姚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


    (十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十六)组织综合性的改革试点;承担重要专项改革试点的协调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七)负责研究拟定培育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上市工作。


    (十八)组织具有前瞻性、全局性体制改革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改革的动态和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十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二十一)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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