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朋友: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我局拟定了《余姚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前阶段征集了有关部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代表等意见。现将《余姚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朋友于4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附件:《余姚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王剑儿 朱培航
联系电话:62705150(传真) 62706939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余姚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实施车辆有序停放而实行停车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条件的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出入。
三、住宅小区停车是指: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不包括业主拥有明确产权的架空层汽车库);住宅小区区域内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并按有关规定划定设置停车位的;建设单位拥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尚未出售、出租空置的地下车库、车位。
四、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停车收费的住宅小区,应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下同)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管理机构共同制订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1、地面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停车位的停车收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下同)和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对停车收费收入的收益分配和资金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收费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对物业区域规模较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物业服务费未达到合理成本的住宅小区,其停车服务费收入,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以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的长效稳定。
2、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执行,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20%。停车收费应单独记账,收费收入的40%用于物业服务费用,6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3、建设单位拥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地下车库、车位停车收费,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执行,允许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有产权单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实施停车收费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4、进入住宅小区的外来社会车辆实施停车收费,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五、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2、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书面申请;
3、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停车收费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5、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平面简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六、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停车收费应单独记账,定期公布停车费收支情况(每年一次)。
2、实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停车收费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收费标价牌,并载明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七、住宅小区停车最高收费标准。
(一)地面、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停放收费最高为每辆每月200元;住宅小区车辆非包月停放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二小时的,每辆每四小时2元/次,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或多次停放停车费最高收费为8元。
(二)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停放收费最高为每辆每月300元;住宅小区车辆非包月停放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二小时的,每辆每四小时4元/次,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或多次停放停车费最高收费为10元。
(三)建设单位拥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地下车库、车位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停放收费最高为每辆每月300元(含公共设施使用费);住宅小区车辆非包月停放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二小时的,每辆每四小时4元/次,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每天(24小时)或多次停放停车费最高收费为10元。
(四)业主拥有明确产权(使用权)的地下汽车位、汽车库的公共设施使用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九、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车辆,免收停车费。
十、具体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