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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立法应对五大考验

发布时间:2009-05-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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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在中国深圳举行的中国德国“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上,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面对参加的百余名来宾说:“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未富先老’。从这一国情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作为一道世界性难题,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成为本期研讨会主题。
       曹康泰具体分析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要应对五大考验:首先,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度。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其次,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省级统筹或调剂,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第三,单位缴费费率偏高。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国际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第四,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第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创者,德国运行该制度120年。1889年,德国率先出台《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用来自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这一费用分担模式,为此后的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新探索。德国联邦司法部部长居普里斯女士在研讨会上介绍,目前德国新生人口越来越少,寿命却越来越长,为此开始了一项改革——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由原来的65岁,每年延长1个月,到2029年提高到67岁。许多专家认为,德国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对中国完善相关制度颇具参考价值。
       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将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多个险种及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作出规定。该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并在短短1个月内公开征求到了7万余条意见。
  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中国各地的养老保险现状十分复杂,用一部法律完善地把各地做法都统一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我们希望《社会保险法》成为一部既符合中国发展步骤,也符合法治国家理念的法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王建伦说,我们还将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法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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