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细化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根据通知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另外,国务院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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