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明山水电管理处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明山水电管理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5]16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四明山水电管理处网内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2分钱。
三、其余各类用电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8分钱。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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